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秀珠
江柏亨
江柏岑
江岱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