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199號
TPDV,102,司促,16199,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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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秀珠
      江柏亨
      江柏岑
      江岱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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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