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杰燊織品傢飾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零叁佰叁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零肆佰肆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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