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陸拾柒萬壹仟柒佰叁
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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