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489號
TPDV,102,司促,15489,201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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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昭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5489號)
  (一)債務人林昭仁於民國94年0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4月13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1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
  月24日止累計279,460元正未給付,其中119,435元為本金;
  159,94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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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