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451號
TPDV,102,司促,15451,201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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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水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本院於民國 102 年6 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特別代 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 該裁定於102 年7 月3 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 分局林園派出所,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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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