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338號
TPDV,102,司促,15338,2013070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仟貳佰伍拾壹萬叁仟零肆
  拾壹元捌角叁分,及以貳仟貳佰肆拾陸萬柒仟壹佰伍拾叁元
  捌角陸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二八三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