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317號
TPDV,102,司促,15317,201307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居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叁佰捌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5317號)
  (一)債務人王居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12日止累計433,383元正未給
  付,其中413,157元為消費款;18,529元為循環利息;1,69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