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史衣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千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借款並未約定利息,故其逾法定年息5%利息請求部分
,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