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史希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千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黃千芬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2 年6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支票
(票號:SC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該裁定於102
年7 月1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2 年7 月5 日陳報,
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是以,關
於支票(票號:SC0000000)之利息請求百分之6 部分,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