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8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雲垚榮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