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玉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 死亡,經查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本 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查 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 人之裁定影本,該裁定於102 年6 月3 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 處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並於102 年6 月1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