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月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穗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坤華(即周建國之繼承人)
周 式(即周建國之繼承人)
曾玉獻
邱小女
許威煌
張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零叁佰元,及自民國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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