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居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易居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查易居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簡富貴已 死亡,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7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 日內補正請提出繼承系統表、簡富貴之全體繼承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向所屬法院查詢簡富貴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2 年6 月17日送 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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