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070號
TPDV,102,司促,10070,20130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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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淑娟
      黃雪玲
      林登添
      黃綵蓁
      石曜彰
      鄭惠文
      徐富山
      鄭孫久美
      郭芳妏
      林藝蓁
      歐昌榮
      石凱文
      阮鸞鳳
      黃若茵
      傅世偉
      石騰筑
      黃鼎璋
      趙玥湄
      常秋魯
      張 萱
      王秋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淑娟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雪玲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登添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綵蓁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曜彰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惠文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富山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孫久美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芳妏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藝蓁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昌榮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凱文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阮鸞鳳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若茵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傅世偉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騰筑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鼎璋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玥湄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常秋魯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 萱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秋謹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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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