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張財育即元大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馬明珠、柯雯菁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7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元大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蘊璇(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三日生,住新北市○○區○○路○段○○○巷○○○○號)為元大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元大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元大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 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 張蘊璇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蘊璇為該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唯一法人股東同意書、保存人 同意書、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 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