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澄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
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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