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2年度,57號
TPDV,102,保險,57,201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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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57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蔡曉妮
被   告 陳丕成即尚品建材行
      林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 月1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足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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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