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字第33號原 告 陳炳輝 曹顯偉 曾永有 桂國華 廖淑雲 沈崇祥 柳鍾台 林瑾瑜 張懿花 陳麗萍 孫光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涵歆律師 陳石山律師原 告 林郁珊被 告 廖瑞文被 告 邱佩玲兼 訴 訟代 理 人 廖範文被 告 李榮進 梁鎧翎 林姿伶 梁映彤被 告 黃麗華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被 告 鄧靜怡 劉仁貴(原名:劉依騰) 莊筑涵 李泓毅 顏月美 黃淑鈴被 告 楊培蒂兼 訴 訟代 理 人 楊慧蒂被 告 蔡志青 楊曉惠被 告 新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煒皓 梁木友 廖玉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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