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德三
高明來
高兆銘
高泉萬
高呈祥
高成賢
高泉吉
高清松
高泉發
高鵬洲
高亮一
高宏基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高春長
高德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高人達
高章陽
高春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律師
被 告 高萬鍾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複代理人 彭建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 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2年4月23日裁 定命在該事件即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 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