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12號
TPDV,101,重訴,112,20130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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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邱淑玲
      徐宏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肆萬肆仟肆佰
玖拾捌元(建物占有505地號土地面積以第二層58.34平方公尺計
算,乘以50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444,712元,故
58.34×444,712=25,944,498,元以下四拾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叁拾陸萬零伍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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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