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57號原 告 李甲乙被 告 呂雪詩(原名為呂雪美)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何娜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