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63號原 告 常惠華 林元煌 高美英 施濬義 蘇美津 劉哲綱 楊明豪 李靜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蔡旻穎律師 蘇建銘被 告 鴻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信訴訟代理人 吳火順 唐蓬臺 張睿文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許文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廿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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