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858號
TPDV,101,訴,3858,201307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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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58號
原   告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訴訟代理人 周侃鋒
被   告 蘇沛心即蘇綉媛(即蘇易堂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闕璦琤律師
被   告 蘇耿弘(即蘇易堂之繼承人)
      蘇綉媖(即蘇易堂之繼承人)
      蘇耿賦(即蘇易堂之繼承人)
      蘇美貞(即蘇易堂之繼承人)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被告蘇沛心即蘇綉媛之記載部分,因漏列訴訟代理人,應分別增列一行「訴訟代理人周侃鋒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6 樓之5 」、「訴訟代理人闕璦琤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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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