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009號
TPDV,101,訴,3009,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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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09號
原   告 博物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曉宏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許嘉容律師
      吳明蒼律師
被   告 東石海豐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一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28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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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石海豐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物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