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83號
上 訴 人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廖照雄
上 訴 人 陳殷朔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酒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昌甫因10
1年度訴字第2883號確認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整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另上訴狀中並載上訴人陳殷朔兼上訴人敦佑企業有限
公司之訴訟代理人,然並未同時檢具委任狀,此部分亦宜一併補
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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