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貞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斌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0萬4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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