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848號
TPDV,101,訴,1848,2013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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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8號
上 訴 人 厚生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佩鷺
被 上訴人 周劉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訴字第184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依上訴聲明所載,兼有
財產權訴訟及非財產權訴訟,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00 元及4,500 元,合計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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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厚生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