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20號
TPDV,101,訴,1420,20130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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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0號
原   告 吉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文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映青律師
被   告 星月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欣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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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晨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月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