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有全餐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符峻誠
被 告 洪美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大欽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柒佰肆拾萬陸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壹萬壹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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