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即喻台生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劉志鵬律師
李天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
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650萬0846元,嗣於民國102 年
4 月22日具狀擴張請求數額為5060萬1666元。查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5萬7368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33萬3288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12萬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