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施宜雯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動物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2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3萬5,94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8,31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