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06號
原 告 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成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廖耿璋
被 告 潤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偉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複代理人 許喬茹
吳宗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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