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232號
TPDV,101,建,232,2013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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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昇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剛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
  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
  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
  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
  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柒萬肆仟伍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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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