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93號
TPDV,101,勞訴,93,2013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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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林宗元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陳以蓓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雨欣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思科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倫文
訴訟代理人 陳長葳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渝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謝礎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
年三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4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2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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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思科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