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陳逢源律師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劉文松
張仁興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翊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嵇珮晶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姿伶律師
吳恆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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