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189號
TPDV,100,重訴,1189,20130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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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維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189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
捌佰柒拾玖萬陸仟伍佰叁拾伍元(房屋價值3 萬7,455 元,土地
部分面積共107.3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26萬8,00
0 元,價值2,875 萬9,080 元,故兩項合計2,879 萬6,53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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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