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8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娟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麗娟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1,7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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