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3號
上 訴 人 葉佩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紹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0萬0,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