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汶靈 住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居台北市○○○路0段00號7樓之2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元氣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9萬8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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