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0年度,109號
TPDV,100,保險,109,201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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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09號
原   告 沈瑞敏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王一康
      高宗裕
      許崑寶
      謝政恩
      陳銘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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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