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09號原 告 沈瑞敏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王一康 高宗裕 許崑寶 謝政恩 陳銘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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