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偉哲選任辯護人 劉敏卿律師被 告 蕭耀涏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劉仁閔律師被 告 陳振昌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劉仁閔律師 邱俊傑律師被 告 楊惠 選任辯護人 劉俊霙律師被 告 陳相宇選任辯護人 鄭渼蓁律師被 告 劉進財選任辯護人 翁雅欣律師 王俊傑律師被 告 郭琳義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律師 林宜家律師被 告 李育馨選任辯護人 蔡亞哲律師 江東原律師被 告 張德光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被 告 陳德宗選任辯護人 陳永昌律師 陳柏均律師被 告 施養浩選任辯護人 蔡逸蓉律師 陳慶尚律師 張又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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