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順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 謝允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 年度偵字第6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榮順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緣陳榮順平時以駕駛計程車為業,其因多次載送客人至邱亦 龍住處,因而與邱亦龍熟識,邱亦龍於知悉陳榮順之經濟狀 況不佳後,乃於民國98年4 、5 月間之某日,向陳榮順提議 可向苑汝琦購買古柯鹼販賣以牟取暴利,並表示可介紹苑汝 琦與陳榮順認識,且可幫忙驗貨,若品質不佳亦可退貨,待 陳榮順同意後,即介紹陳榮順與苑汝琦認識,陳榮順即與苑 汝琦達成由陳順榮先交付訂金給苑汝琦後,由苑汝琦經由他 人自美國私運古柯鹼進入臺灣,經由邱亦龍檢驗古柯鹼無誤 後,陳榮順始支付尾款及新臺幣20萬元之聯絡費予苑汝琦之 合作模式。謀議既定,苑汝琦即於取得陳榮順支付之定金後 ,委由其居住在美國洛杉磯之友人RICKY SHU 於98年11月18 日、99年2 月12日分別成功運輸各1 公斤之古柯鹼來臺,經 邱亦龍檢驗確認古柯鹼品質無誤後,陳榮順即將各該尾款及 聯絡費交予苑汝琦,從而取得古柯鹼後,即基於意圖營利而 販賣第一級毒品古柯鹼之犯意,販賣古柯鹼予紀安禧共20次 、邱亦龍共40次(陳榮順前開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犯行,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判決確定,並 經該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97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4 月 確定)。
二、陳榮順明知古柯鹼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 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然因前揭2 次向苑汝琦 購入各該1 公斤之古柯鹼,陸續販賣予紀安禧、邱亦龍後獲 有暴利,遂於苑汝琦於99年2 月12日後數日向其表示有朋友 可攜帶古柯鹼進入臺灣,詢問陳榮順是否要購買1 公斤時, 乃基於意圖營利而販入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向苑汝琦表示願 購入1 公斤古柯鹼,惟陳榮順鑑於前揭2 次與苑汝琦之交易 過程,認苑汝琦所交付之古柯鹼品質非優良,且苑汝琦行蹤 不定並有遲延交貨等情,故不願預先支付定金,要求需待苑
汝琦所交付之古柯鹼秤重、檢驗確認後,再交付價款與苑汝 琦,經苑汝琦同意後,苑汝琦即以簡訊、SKYPE 等方式與RI CKY SHU 聯繫表示:「3b no need pay up infr -ont,juzt aste then pay 」(亦即「這次3b(陳榮順)不要先付錢, 要試貨過才付款」之意,詳見附表一),並指示RICKY SHU 在美國購買1 公斤古柯鹼。而陳榮順亦多次以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苑汝琦所持用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詢問、確認該次購買古柯鹼之事宜 ,苑汝琦在與RICKY SHU 聯絡後亦數次向陳榮順報告進度, 包括須展延入臺時間等情事(詳見附表二)。嗣RICKY SHU 購得1 公斤古柯鹼後,即將之包裝好置放於行李箱夾層內, 於99年4 月8 日上午7 時30分許搭乘長榮航空公司班機來臺 ,惟於闖關入境時為警查獲,並為警當場扣得RICKY SHU 所 攜帶之古柯鹼1 包(淨重978.64公克,驗餘淨重978.48公克 ,純質淨重712.84公克)、包裝毒品袋(包含保險膜及膠帶 )1 包、RICKY SHU 持用供聯繫苑汝琦之用之行動電話2 支 (含2 張SIM 卡,其中1 支門號為00000000000 號)、APPL E 筆記型電腦1 台,並經士林憲兵隊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99年4 月8 日前往拘提苑汝琦, 於當日中午12時50分許將苑汝琦拘提到案,並扣得苑汝琦所 持用供聯繫之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 支(上 開扣案物均詳見附表三所示),始查悉上情(苑汝琦、RICK Y SHU 前開所載以一行為為私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入境臺灣 販賣予陳榮順而未遂部分,業經最高法院102 度台上字第52 9 號判決確定;另陳榮順被訴與苑汝琦、RICKY SHU 就前開 私運犯行有共犯關係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重 訴字第42號判決無罪確定,下稱「前案」)。嗣經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 票,於99年4 月9 日前往拘提陳榮順,於當日上午8 時55分 在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2 段與中原路路口將陳榮順拘提到 案,並經陳榮順自願同意搜索後,於陳榮順所駕駛之計程車 上,查獲其預備販賣之9 包古柯鹼(驗餘淨重合計7.69公克 ,純質淨重合計:6.04公克)、所持用供與苑汝琦聯繫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 支,復於其位於新北市○○ 區○○○路000 號5 樓之1 之居處,再扣得其所有供預備用 於測試所購買古柯鹼品質之吸食玻璃管2 支及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1 支(上開扣案物詳見附表四、五所示) 。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 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定有明 文。是故證人苑汝琦於本院另案(99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審理中之具結證言,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即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檢 察官、被告陳榮順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 本判決所引用下述各項屬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知有第15 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均未聲明異議,且本院審 酌各該證據作成情況均無不適當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 認得作為本案證據。
二、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二,業據被告陳榮順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不諱 (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並有證人苑汝琦、RICKY SHU 、邱亦龍於前案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中之證言存卷為憑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20號卷第48 頁至第54頁、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號卷第25頁至第76頁 、同上99年度偵字第9120號卷第282 頁至第284 頁、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705號卷第18頁至第25 頁);且自證人RICKY SHU 行李箱所查獲之塊狀粉末1 包 ,經送驗後,檢出含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淨重978.64 公克,驗餘淨重978.48公克,空包裝總重43.18 公克;純 度72.84 ﹪,純質淨重712.84公克),亦有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 局99年6 月1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濫用藥物實驗 室鑑定書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9120號卷第10頁至第 14頁、第228 頁)。復有證人苑汝琦與被告及與證人RICK Y SHU 聯繫關於本次古柯鹼買賣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及SK YPE 譯文附卷可佐(見99年度偵字第9120號卷第108 頁至 第129 頁、第200 頁至第208 頁,詳如附表一、二所示) ,此外,關於前揭事實一所載證人苑汝琦、RICKY SHU 所 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邱亦龍所犯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被告所犯各該販賣第一級毒品予紀安禧共20次、予邱亦 龍共40次等罪部分,有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重訴字第
42 號 全卷、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第4639號、102 年度 台上字第529 號全卷可資為參。是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 ,經核與前揭事證相符,堪予採信。
(二)而比較被告前揭事實一所示2 次與證人苑汝琦交易毒品之 情形,與本次毒品之交易模式,除本次毒品交易被告未預 先支付訂金外,其餘細節並無不同,亦即本次交易係由被 告先與證人苑汝琦達成購買古柯鹼1 公斤之協議,再由證 人苑汝琦指示證人RICKY SHU 在美國購買1 公斤古柯鹼, 並由證人RICKY SHU 攜帶該古柯鹼搭機來臺,經被告秤重 且檢驗毒品確認古柯鹼之重量、品質無訛後,始完成毒品 交易,而被告在前揭第1 、2 次購入各該1 公斤古柯鹼後 旋即陸陸續續販售予紀安禧、邱亦龍獲利,又衡如附表二 所示證人苑汝琦與被告於99年2 月12日後之通訊監察譯文 所載內容(見99年度偵字第9120號卷第113 頁至第120 頁 ),顯示被告與證人苑汝琦為前揭事實一所示之2 次毒品 交易後,被告於99年2 月12日之後,確因證人苑汝琦所交 付之古柯鹼品質不佳一事,與證人苑汝琦多所聯繫;此外 ,被告尚有多次向證人苑汝琦詢問、確認本次購買古柯鹼 之事宜,證人苑汝琦亦數次向被告報告進度,包括須展延 入臺時間等情事,且被告於知悉無法如期購得古柯鹼後, 亦表示儘快再聯絡等情,此外,尚有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 之毒品吸食器具扣案,益徵被告本次確實係基於販賣牟利 之意圖而販入古柯鹼,並已著手聯絡、確認相關販入事宜 且業已備妥檢驗古柯鹼品質所需之器具無訛。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事實二販賣第一級毒 品古柯鹼而未遂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理由:
(一)按古柯鹼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第一級 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定 有明文。又販賣毒品罪,雖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 要件,苟以營利為目的,將毒品販入或將之賣出,有一於 此,犯罪即經完成,故以營利為目的而販入,縱尚未賣出 ;或以其他原因販入後始起意營利而賣出,固均應屬販賣 既遂,惟若前者尚未完成販入行為,或後者尚未完成賣出 行為,則仍應有未遂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 1204號裁判要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 至該條例固於99年11月24日修正公布第2 、27、28、36條 條文,惟被告本案所犯前述之罪名,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 問題,附此敘明)。被告就上開販賣古柯鹼犯行,因已著
手於販入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 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 「犯第四條至 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 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 法資源而設。又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且須於偵查及審判 中皆行自白,始有其適用,缺一不可。但所謂「自白」, 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 之謂。其承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 即或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 此與「自首」須於尚未發覺犯人之前,主動向有偵查犯罪 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陳述其犯罪事實,進而接受裁判者不 同。又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 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訊問被告,應與以 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 ;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1 款、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 依同法第100 條之2 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 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 錄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該 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 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 查中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 機會,難謂非違反上開程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 ,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於嗣後 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 平,自與法律規範之目的齟齬,亦不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 之基本訴訟權。故在承辦員警未行警詢及檢察官疏未偵訊 ,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狀況,祇要審判中自白,應仍有 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 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496號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 36 92 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於前案中之於警詢 及檢察官偵訊時,負責調查或偵訊之警察或檢察官均未曾 就本次被告基於意圖營利而向證人苑汝琦販入本次扣案古 柯鹼而未遂之犯罪事實予以調查、詢(訊)問;且被告本 案係依前案之卷證資料逕為起訴,並未就被告本案之犯罪 事實進行偵訊,自無從期待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然被告就 本案之犯罪事實既業已於前案審理中自白在卷,並於本院 審理中自白不諱,是依前揭說明,被告本案犯罪事實,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予以遞減輕其刑 。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古柯鹼係第一級毒品,對於人體有莫大之 戕害,竟因貪圖販毒獲利可觀,漠視毒品之危害性,為圖 一己私利,基於販毒之犯意而購入毒品,斟酌其販入毒品 重達1 公斤,若非經及時查獲而阻止該批毒品流入市面, 必然對我國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造成鉅大不良影響,是被 告本次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幸因及時查獲而未造成實際 之毒害,且被告亦未獲取任何利益,再審酌其本無任何刑 案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其因前案販毒獲有高利,食髓知味而再為本次犯行,而前 案所犯販賣毒品罪亦已經遭查獲並判處有期徒刑29年4 月 確定及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
(四)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 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故被告 經法院為有罪之科刑判決時,查獲之毒品,與被告本案所 犯並經法院諭知有罪者若全然無關,固不得於該有罪判決 之主刑下宣告沒收;至若查獲之毒品,與被告被訴之本案 非全然無關,法院自應於主刑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 度臺上字第1227號判決參照)。另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 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者,其各次販賣 毒品行為如併合處罰,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 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 查獲之剩餘毒品,祗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 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 100 年度臺上字第908 號判決參照)。經查: 1、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核屬第一級毒品,且係被 告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而著手向證人 苑汝琦販入,然尚未經證人苑汝琦交付該毒品予被告即遭 警查獲而未遂,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然與被告本案犯行有 關,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 收銷燬之。
2、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作 為該次聯繫販入古柯鹼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並有如附表一、二之譯文可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 項規定,均宣告沒收;至另未扣案之被告所持 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依上開譯文,亦係被 告用以聯繫該次販入毒品犯行之用,惟未據扣案,被告亦
陳述已丟棄遺失,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又非違禁物,爰 不予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為預備 檢驗該次販入毒品之品質所用,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屬被 告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 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4、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係被告前揭事實一所載2 次向證 人苑汝琦販入後,經多次販賣後所剩餘,與被告本次犯行 無涉,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5、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為證人苑汝琦、RICKY SH U 所有之物,且為該2 人前開事實二所載之以一行為為私 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入境臺灣販賣予被告而未遂該犯行所 用之物,復被告與該2 人前揭犯行並無共犯關係,此等物 品自無從依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而予以宣告沒 收,併在此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1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2款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一:
(證人苑汝琦與證人RICKY SHU之SKYPE通聯紀錄)┌─┬────┬──────┬────────────────────┐
│編│日期 │時間 │通信內容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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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26/10 │7:41:14 AM│Rick:so what happen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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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26/10 │7:41:45 AM│R:3b like to change │
├─┼────┼──────┼────────────────────┤
│3 │2/26/10 │7:42:14 AM│R:plastic burning favor │
├─┼────┼──────┼────────────────────┤
│4 │2/26/10 │7:56:34 AM│R:3b cant sell anything │
├─┼────┼──────┼────────────────────┤
│5 │2/26/10 │8:02:29 AM│R:3b no need pay up in front,juz taste │
│ │ │ │ then pay │
├─┼────┼──────┼────────────────────┤
│6 │2/26/10 │8:02:46 AM│R:like 2bs │
├─┼────┼──────┼────────────────────┤
│7 │2/26/10 │8:03:06 AM│R:haha...50k │
├─┼────┼──────┼────────────────────┤
│8 │2/26/10 │8:04:56 AM│Rick:so your plan is not to take back │
│ │ │ │ ...but jsut sell off right? │
├─┼────┼──────┼────────────────────┤
│9 │3/4/10 │3:26:09 AM│R:he might pay shipping fee in same │
│ │ │ │ time │
├─┼────┼──────┼────────────────────┤
│10│3/4/10 │3:26:27 AM│R:or u pay him 35k │
├─┼────┼──────┼────────────────────┤
│11│3/29/10 │1:34:20 AM│R:when u finish 2b's case then we talk │
│ │ │ │ about 4b's case,ok? │
├─┼────┼──────┼────────────────────┤
│12│3/29/10 │1 :37:04AM│R:can you bring 1 first to sell 3b │
├─┼────┼──────┼────────────────────┤
│13│3/29/10 │1:37:26 AM│R:then u go back to us for 2b │
├─┼────┼──────┼────────────────────┤
│14│3/29/10 │1:40:50 AM│Rick:how much vou sell 3b taco for? │
├─┼────┼──────┼────────────────────┤
│15│3/29/10 │1:40:59 AM│R:45k │
├─┼────┼──────┼────────────────────┤
│16│3/29/10 │1:54:52 AM│R:1.u back here w/ 3b's taco before or │
│ │ │ │ on 4/2, make money n back for 2b's, │
│ │ │ │ i can give u <2 weeks to work │
│ │ │ │ 2.i call ur family fpr my money on │
│ │ │ │ 4/1 if i have no any taco on 4/1 │
├─┼────┼──────┼────────────────────┤
│17│3/29/10 │12:14:52PM│R:talk to 3b │
├─┼────┼──────┼────────────────────┤
│18│3/29/10 │12:24:50PM│R:for 4B │
├─┼────┼──────┼────────────────────┤
│19│3/30/10 │8:37:07 PM│Rick:how much can sell for? │
├─┼────┼──────┼────────────────────┤
│20│3/30/10 │8:37:51 PM│R:45k whole ta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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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證人苑汝琦與被告陳榮順在99年2 月12日後及與證人RICKYSHU 之通訊監察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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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日期│主監人│出│電話 │對象 │通話內容 │
│號│時間│(A) │入│ │(B) │ │
│ │ │苑汝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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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220│000000│入│000000│陳榮順│A:新年快樂! │
│ │1305│0000 │ │0000 │ │B:喂,對! 嘿嘿,新年快樂, │
│ │54 │ │ │ │ │ 你在臺北嗎?還是? │
│ │ │ │ │ │ │A:恩...我晚一點會上去! │
│ │ │ │ │ │ │B:喔,好啦、好啦,上來的時 │
│ │ │ │ │ │ │ 候再碰個面! │
│ │ │ │ │ │ │A:怎麼了、怎麼了,車有問題 │
│ │ │ │ │ │ │ 嗎? │
│ │ │ │ │ │ │B:恩... 想說... 看有沒有辦 │
│ │ │ │ │ │ │ 法... 處理一些,就是問朋 │
│ │ │ │ │ │ │ 友看看!? │
│ │ │ │ │ │ │A:處理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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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222│000000│出│000000│陳榮順│B:喂 │
│ │2120│0000 │ │0000 │ │A:喂老闆 │
│ │11 │ │ │ │ │B:嘿你好你好 │
│ │ │ │ │ │ │A:那個,原本說要今天嘛,剛 │
│ │ │ │ │ │ │ 才我有打給汐止的朋友,他 │
│ │ │ │ │ │ │ 現在沒辦法,他家有人,那 │
│ │ │ │ │ │ │ 我們可能說約明天 │
│ │ │ │ │ │ │B:沒關係沒關係 │
│ │ │ │ │ │ │A:明天可能要傍晚 │
│ │ │ │ │ │ │B:傍晚...沒關係啦 │
│ │ │ │ │ │ │A:那我明天下午再電話跟你確 │
│ │ │ │ │ │ │ 認時間 │
│ │ │ │ │ │ │B:好 │
│ │ │ │ │ │ │A:OK,喂喂喂~~大概還有多 │
│ │ │ │ │ │ │ 少油啊? │
│ │ │ │ │ │ │B:很多!呵呵呵 │
│ │ │ │ │ │ │A:大概...有一公升嗎? │
│ │ │ │ │ │ │B:差不多差不多,因為,要怎 │
│ │ │ │ │ │ │ 麼講,見面再聊好不好? │
│ │ │ │ │ │ │A:喔,好 │
│ │ │ │ │ │ │B:好好 │
├─┼──┼───┼─┼───┼───┼──────────────┤
│3 │0223│000000│出│000000│陳榮順│B:喂 │
│ │2208│0000 │ │0000 │ │A:喂,老闆,你在三重嗎? │
│ │15 │ │ │ │ │B:對對對 │
│ │ │ │ │ │ │A:我去找你好了 │
│ │ │ │ │ │ │B:你有跟他聯絡嗎? │
│ │ │ │ │ │ │A:沒有,那個,小龍好像在忙 │
│ │ │ │ │ │ │ 耶 │
│ │ │ │ │ │ │B:他剛剛有打給我 │
│ │ │ │ │ │ │A:我們再當面聊一聊好了,我 │
│ │ │ │ │ │ │ 去找你 │
│ │ │ │ │ │ │B:好,那大概多久,因為我還 │
│ │ │ │ │ │ │ 要去杭洲南路一趟 │
│ │ │ │ │ │ │A:還是我們約杭洲南路 │
│ │ │ │ │ │ │B:沒有,你來這裡大概多久? │
│ │ │ │ │ │ │A:我過去喔,大概還要半個小 │
│ │ │ │ │ │ │ 時耶 │
│ │ │ │ │ │ │B:半個小時...那差不多,好好│
│ │ │ │ │ │ │A:那我就約三重嘛 │
│ │ │ │ │ │ │B:好好 │
│ │ │ │ │ │ │A:待會見,拜拜 │
│ │ │ │ │ │ │B: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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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306│000000│入│000000│陳榮順│A:喂 │
│ │1238│0000 │ │0000 │ │B:黑,老闆! │
│ │47 │ │ │ │ │A:黑! │
│ │ │ │ │ │ │B:黑,你好、你好! │
│ │ │ │ │ │ │A:你在哪裡阿? │
│ │ │ │ │ │ │B:我現在在蘆洲,你在哪裡? │
│ │ │ │ │ │ │A:我在中和! │
│ │ │ │ │ │ │B:蛤? │
│ │ │ │ │ │ │A:我們碰面一下好了! │
│ │ │ │ │ │ │B:碰面... 要約哪裡?約家裡 │
│ │ │ │ │ │ │ 還是? │
│ │ │ │ │ │ │A:看你方便阿! │
│ │ │ │ │ │ │B:恩... 還是到... 你說你在 │
│ │ │ │ │ │ │ 永和是不是? │
│ │ │ │ │ │ │A:恩,對對對! │
│ │ │ │ │ │ │B:恩... 那離你... 還是到我 │
│ │ │ │ │ │ │ 這裡比較快? │
│ │ │ │ │ │ │A:好,我去找你好了! │
│ │ │ │ │ │ │B:好! │
│ │ │ │ │ │ │A:我到商工(音譯)打給你! │
│ │ │ │ │ │ │B:好好好,那我直接回去等你 │
│ │ │ │ │ │ │ 好了! │
│ │ │ │ │ │ │A:那打這支嘛,對不對? │
│ │ │ │ │ │ │B:恩,對,打這支! │
│ │ │ │ │ │ │A:好,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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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315│000000│出│000000│陳榮順│B:喂? │
│ │1520│0000 │ │0000 │ │A:黑,老闆! │
│ │57 │ │ │ │ │B:黑,你好、你好! │
│ │ │ │ │ │ │A:你現在在哪裡? │
│ │ │ │ │ │ │B:喔,我要去新生長春! │
│ │ │ │ │ │ │A:蛤? │
│ │ │ │ │ │ │B:新生跟長春! │
│ │ │ │ │ │ │A:新生跟長春,你待會可不可 │
│ │ │ │ │ │ │ 以來一下,我們... │
│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 │ │A:我在麵包店這邊! │
│ │ │ │ │ │ │B:好阿、好阿! │
│ │ │ │ │ │ │A:差不多幾點可以到這邊? │
│ │ │ │ │ │ │B:差不多...半個小時! │
│ │ │ │ │ │ │A:好,那...半個小時後... │
│ │ │ │ │ │ │B:三、四十分鐘! │
│ │ │ │ │ │ │A:好,那大概就四點左右啦! │
│ │ │ │ │ │ │B:嗯嗯! │
│ │ │ │ │ │ │A:那待會見,拜! │
│ │ │ │ │ │ │B:嗯嗯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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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315│000000│出│000000│陳榮順│B:喂? │
│ │1625│0000 │ │0000 │ │A:喂? │
│ │59 │ │ │ │ │B:黑,抱歉,不小心按掉了! │
│ │ │ │ │ │ │ 對了,糟糕,他沒有那個耶 │
│ │ │ │ │ │ │ ,那要準備什麼資料? │
│ │ │ │ │ │ │A:恩... 護照的那個... 護照 │
│ │ │ │ │ │ │ 號碼! │
│ │ │ │ │ │ │B:護照號碼,恩! │
│ │ │ │ │ │ │A:英文姓名,還有... │
│ │ │ │ │ │ │B:你...恩!? │
│ │ │ │ │ │ │A:黑!只要先這兩個就好,我 │
│ │ │ │ │ │ │ 先去約時間,我先看時間! │
│ │ │ │ │ │ │B:嗯嗯,護照號碼,英文... │
│ │ │ │ │ │ │A:黑,護照上面的英文姓名! │
│ │ │ │ │ │ │B:喔,好好! │
│ │ │ │ │ │ │A:好,謝謝,拜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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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316│000000│入│000000│陳榮順│A:喂? │
│ │1819│0000 │ │0000 │ │B:黑,對,小龍有跟你聯絡嗎 │
│ │25 │ │ │ │ │ ? │
│ │ │ │ │ │ │A:沒有耶! │
│ │ │ │ │ │ │B:他如果跟你聯絡的話,你就 │
│ │ │ │ │ │ │ 跟他講下個月才有辦法就好 │
│ │ │ │ │ │ │ 了! │
│ │ │ │ │ │ │A:喔! │
│ │ │ │ │ │ │B:喔! │
│ │ │ │ │ │ │A:不會,我不會主動提及啦, │
│ │ │ │ │ │ │ 他問再說吧! │
│ │ │ │ │ │ │B:他問你,你就... │
│ │ │ │ │ │ │A:他有問的話再說啦! │
│ │ │ │ │ │ │B:恩,稍為往後挪一下! │
│ │ │ │ │ │ │A:車也要等下個月才會到阿! │
│ │ │ │ │ │ │B:對阿、對阿! │
│ │ │ │ │ │ │A:好,我知道、我知道,不會 │
│ │ │ │ │ │ │ 讓你糗掉啦! │
│ │ │ │ │ │ │B:好啦、好啦,我想說... 怕 │
│ │ │ │ │ │ │ 你說到時候... │
│ │ │ │ │ │ │A:恩 │
│ │ │ │ │ │ │B:沒跟你講好,到時候他問了 │
│ │ │ │ │ │ │ ...穿幫了,靠腰啦! │
│ │ │ │ │ │ │A:好,ok,好! │
│ │ │ │ │ │ │B:好! │
│ │ │ │ │ │ │A:好,那我回來... 我要回來 │
│ │ │ │ │ │ │ 再讓你知道! │
│ │ │ │ │ │ │B:好好好! │
│ │ │ │ │ │ │A:ok,好,拜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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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328│000000│入│000000│陳榮順│A:喂你好 │
│ │1129│0000 │ │0000 │ │B:嘿,那個...30 分,會回來 │
│ │43 │ │ │ │ │ 嗎? │
│ │ │ │ │ │ │A:蛤? │
│ │ │ │ │ │ │B:你那個時候不是說30...30嗎│
│ │ │ │ │ │ │ ? │
│ │ │ │ │ │ │A:耶... │
│ │ │ │ │ │ │B:那...會有狀況嗎?還是? │
│ │ │ │ │ │ │A:可能會晚一點點吧 │
│ │ │ │ │ │ │B:奸啦,回來用這隻跟我聯絡 │
│ │ │ │ │ │ │A:好,okok,好~拜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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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329│000000│出│000000│陳榮順│簡訊:3點30可能到不了貨車己 │
│ │0406│0000 │ │0000 │ │ 準備好等工廠出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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