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641號
TPDM,102,聲,1641,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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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恩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
2年度執聲字第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愛迪達牌服飾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恩銘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33號判決無罪,並經智慧財產法 院10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扣案之仿 冒愛迪達牌服飾1 件,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恩銘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智易字第33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又經 智慧財產法院以10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此有上開判決書2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愛迪達牌 服飾1 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品,亦有鑑定報告書、委任 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扣押物 品清單等在卷可考。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檢察 官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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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