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杜陳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167 號),聲請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並沒有逃亡的想法與作法,也沒有犯罪, 為什麼要先被羈押在看守所裡,伊經濟條件已經在開庭時解 釋清楚,不容許浪費任何一毛錢,看守所卻還強迫伊丟掉很 多東西,浪費錢,故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然如 被告並未處於羈押狀態下,自無聲請之必要與實益。查本件 聲請人即被告杜陳婷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傳拘未到,發佈通緝 後,於民國101 年6 月14日緝捕到案,經法官訊問後,認有 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而被告於102 年6 月28日經法院訊問後,諭知停止羈押而改命限制住居等 情,亦有102 年度易字第167 號案件於102 年6 月28日之審 理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存卷供參,是被告於本 院裁定時已非處於羈押之狀態中,其聲請停止羈押等語,即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