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2年度,97號
TPDM,102,撤緩,97,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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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慶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度簡字
第128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89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二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二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4 月30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128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24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 2 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 或社區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102 年5 月22日確定在 案。受刑人未依裁判主文內容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機構完成 其義務勞務之履行,並表示年紀老邁、身體不適,無能力負 擔義務勞務,請求撤銷緩刑之宣告,而有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所定得撤銷先前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等語。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以上240 小時以下之義務 勞務;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 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 74條第2 項第5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2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1 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緩刑期間,向 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 務,該案嗣於102 年5 月22日確定,此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未曾依 判決內容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機構完成其義務勞務之履行 ,並表示年紀老邁、身體不適,無能力負擔義務勞務,請求 撤銷緩刑之宣告,有訊問筆錄、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 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聲請易科罰金狀、領藥單據等在卷可 稽(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字第892 號 執行卷宗第3 頁至第6 頁反面),顯見受刑人無依上開判決 所載緩刑條件履行義務勞務之意願,是受刑人實有違反上開 附條件之負擔至明,且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



令規定,因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從而,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撤銷本件 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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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