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吳亦寧
柳志勳
陳堉洲
李國輝
陳月桃
馬祝君
毛麗芬
盧潮成
陳美瑩
黃佟碩
陳蘭修
袁一鳳
林瑋松
吳麗淑
張良定
李中誠
被 告 郭少斌 原住臺北市○○○路0段000巷00號3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87年訴字第80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少斌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 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