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6年度,372號
TYEV,106,桃補,372,201708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閔浩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4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誼

1/1頁


參考資料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