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539號
TCDV,102,除,539,2013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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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許煜騰即宏泰工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 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2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 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 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本院101年度司催字1226第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 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 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1年11月20日,是至102年2月20 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2年5月21日前聲請 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2年6月20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 ,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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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