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511號
TCDV,102,除,511,201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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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悅顏養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仙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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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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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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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宸鳴生物科技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101年7月10日│22,081元 │UW0000000 │ │
│ │司 │權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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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悅顏養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養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