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2年度,53號
TCDV,102,金,53,2013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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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金字第10、11、15-21
               、23-32、34-38、40-55 、57
               58、60-62號
原   告 杜陳秀藝
原   告 楊張鳳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複代理人  黃華齡律師
原   告 徐綉鳳
      林莊玉燕
      劉晉岳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靜怡
原   告 賴秀葉
訴訟代理人 廖粉
原   告 張育群
      張育豪
      張念蓁
      蔡水
      羅秀春
      杜金連
      吳文河
      吳資能
      許素珍
      吳慶彬
      張榮達
      陳淑花
      林宜永
      賴麗華
      黃專成
      蘇許素玉
      洪在
      林迺昂
      洪博隆
      許靜吉
      葉曾雪娥
      鄭淑貞
      符張鈴珠
      林文文
      李月梅
      周麗卿
      吳錦基
      林燕姬
      吳州孝
      張伸茂
      蕭春蓮
      張麗芬
      吳勝輝
兼前列張育
群、張育豪
張念蓁
蔡水、羅秀
春、杜金連
吳文河
吳資能、許
素珍、吳慶
彬、張榮達
陳淑花
林宜永、賴
麗華、黃專
成、蘇許素
玉、洪在
林迺昂、洪
博隆、許靜
吉、葉曾雪
娥、鄭淑貞
符張鈴珠
林文文
李月梅、周
麗卿、吳錦
基、林燕姬
吳州孝
張伸茂、蕭
春蓮、張麗
芬、吳勝輝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余春治
原   告 李雅惠
      黃頌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晨發
原   告 林育秀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粉
原   告 江淑真
訴訟代理人 王瓊梅
原   告 蔡進旺
      陳仁厚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麗玲
原   告 楊勤好
      張棋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育麟
原   告 王雅苓
訴訟代理人 王瓊梅
原   告 彭挺秀
訴訟代理人 彭雄奇
原   告 林素嬌
      戚清華
      葉秀霞
      宋英傑
      陳麗美
兼前列戚清
華、葉秀霞
宋英傑
陳麗美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戚韶華
原   告 殷美鳳
      賴月珠
      謝張換
      李清潭
      林張淑蓮
      王傅秀英
      林茂盛
兼前列殷美
鳳、賴月珠
謝張換
李清潭、林
張淑蓮、王
傅秀英、林
茂盛共同訴
訟代理人  朱聰賢
原   告 吳淑卿
      陳秋祥
      林阿蜜
兼前列吳淑
卿、陳秋祥
林阿蜜
同訴訟代理
人     李霈靜
原   告 蔡慶爵
原   告 黃淑華
      廖健男
      賴秀絨
      廖悅杏
      黃西妙即黃秀家
      鄭宜玫
      許福星
      周妮宜
      廖家慧
兼前列黃淑
華、廖健男
賴秀絨
廖悅杏、黃
西妙即黃秀
家、鄭宜玫
許福星
周妮宜、廖
家慧共同訴
訟代理人  黃淑蘭
原   告 朱柯銚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謹
原   告 馬秀英
      雨立
      鄭連勝
      鄭東沂
      黃怡靜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孜育
原   告 王妍沛即王藝樺
      林美雲
      林保儀
兼前列林美
雲、林保儀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林玥霈
      包國沅
      陳思瑜
      劉福從
兼前列陳思
瑜、劉福從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吳美惠
原   告 包坤田
      包春華
      包詩萍
      惠文玲
      蘇雪芬
      余愛芬
      張鵬飛
兼前列包國
沅、包坤田
、包春華、
包詩萍、惠
文玲、蘇雪
芬、余愛芬
、張鵬飛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周美女
原   告 黃啟佲
      許聖青
      黃翠華
      張秀春
      黃早
      鄔琦琪
兼前列許聖
青、黃翠華
、張秀春、
黃早、鄔琦
琪共同訴訟
代理人   潘竫驊
原   告 賴素娥
      葛曉霞
      葛曉明
      葛曉月
      鄭育哲
      林子良
      葛林梅香
      潛成善
      彭溫雅
兼前列葛曉
霞、葛曉明
、葛曉月、
鄭育哲、林
子良、葛林
梅香、彭溫
雅共同訴訟
代理人   葛曉珍
原   告 張仕昇
      林慈雪
      沈碧如
      劉梅桐
      劉雪惠
      林政順
前列劉梅桐
、劉雪惠、
林政順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代理人  龍海明
原   告 何秀綿
      黃玲芬
      呂婉如
      許榮菖
      王靜如
      楊景堯
      李菁菁
      鎰麟
      李美慧
      丘玉蘭
      張玉梅
      于淑婷
      卓亦然
      周于淑梅
      于淑玉
      劉俐麟
      劉茜文
      林春瑛
      黃月鳴
      潘梓鍹
      潘宜瑜
      蔡樺琪
      胡月卿
      呂美鈴
      呂淑珠
      周永茂
      王慧玲
      陳懷琴
      廖慧
      趙世村
      林沛瀅即林秋梅
      楊張審
      楊柔莉
      陳韻回
      許小玲
      張怡鼎
      張玉燕
      吳秀娟
      林義修
      陳祉妘
      楊茗莉
      張金源
      張瑛真
      游慧琦
      盧香君
      李麗凰
      李東益
      曾欣渝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彥
原   告 曾榮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彥
原   告 羅儷分
被   告 謝雨岑
訴訟代理人 蘇哲科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杜陳秀藝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楊張鳳蘭新臺幣捌佰肆拾貳萬零捌佰捌拾柒元整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徐綉鳳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玖萬貳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莊玉燕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貳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劉靜怡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伍萬陸仟零貳拾壹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晉岳新臺幣參佰玖拾參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整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賴秀葉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柒萬伍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育群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張育豪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整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念蓁新臺幣伍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蔡水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零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羅秀春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參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杜金連新臺幣伍佰玖拾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文河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資能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零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素珍吳慶彬新臺幣柒佰零玖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榮達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淑花新臺幣捌佰零玖萬壹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宜永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賴麗華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專成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蘇許素玉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洪在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迺昂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洪博隆新臺幣玖拾肆萬捌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靜吉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葉曾雪娥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鄭淑貞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符張鈴珠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文文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月梅新臺幣參拾萬壹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周麗卿新臺幣肆仟貳佰陸拾參萬柒仟零捌拾肆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錦基新臺幣捌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林燕姬新臺幣貳佰玖拾萬肆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州孝新臺幣陸佰柒拾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伸茂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蕭春蓮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陸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麗芬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捌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勝輝新臺幣伍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余春治新臺幣壹仟玖佰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雅惠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黃頌宇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林育秀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萬貳仟零伍拾柒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廖粉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參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江淑真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進旺新臺幣肆仟零伍拾肆萬零壹佰玖拾伍元整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仁厚施麗玲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肆萬參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楊勤好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壹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鄭育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棋惠新臺幣參佰壹拾柒萬捌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雅苓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彭挺秀新臺幣陸仟零壹拾玖萬肆仟陸佰伍拾玖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素嬌新臺幣壹億零貳佰零壹萬陸仟零參拾肆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戚清華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葉秀霞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宋英傑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麗美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戚韶華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捌萬參仟肆佰零參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殷美鳳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賴月珠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謝張換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清潭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張淑蓮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王傅秀英新臺幣貳佰零玖萬參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茂盛新臺幣陸佰貳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朱聰賢新臺幣參仟玖佰貳拾伍萬參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淑卿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柒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秋祥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阿蜜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霈靜新臺幣柒仟玖佰肆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慶爵新臺幣陸仟參佰肆拾參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淑華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廖健男賴秀絨廖悅杏黃淑蘭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西妙即黃秀家鄭宜玫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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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